【简述宋朝的检查勘验制度】(五)溺死:《洗冤集录》正确指出了溺死的重要所见:“腹肚胀,拍着响”(溺水进入胃肠)、“手脚爪缝有沙泥”、“口毋内有水沫”等 。
四、活体检查技术的成就
(一)残废的分级 宋代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老疾犯罪》):1、残疾: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肿之类 。2、废疾: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废之类 。3、笃疾:恶疾、阗狂、二肢废、两目盲之类 。
上述分类与今日大体相似,可以认为残废的分级乃是祖国医学,法医学的一大贡献 。
(二)两性畸形:
周密《癸辛杂识》和张景《补疑狱集》各记载两例两性畸形案例,其中3例发生性犯罪,2例被处死,3例处以重刑 。这些例子都是男性假两性畸形 。
(一)宋代的检验法令:
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的发展完善时期 。最早与检验有关的法令是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颁布的,(《宋会要·刑法六·检验》)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文规定,其后的历届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检验的文件等都陆续做了许多补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 。
1、检验 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以及“禁囚死”等均应差官检验,是为初检 。对于杀伤、非理死、和禁囚死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结果一致方准定案 。对于某些死亡,于初检后可不复检:“自缢、自割、投水、病患诸股致死事理分明者,检验后尸首主别无词说,即给讨埋殡,更不复捡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检验·杂敕》手抄本,北京图书馆),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至死所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 。
2、检验人员规定,检验这官,州差司理,县差尉,以次差亟、薄监当,若皆缺,则须县令自行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元刻本,北京图书馆善本书室),司理参军掌管一州之中讼狱勘之农 。是法令规定的州检验官 。县尉是主薄以下的官吏,掌管训练弓手、奸、禁暴之事,是县的检验官吏,县尉实质上就是县属刑敬负责人,与先秦的令史相似 。如果县尉不在,就由县的各级行政官员——主簿、县丞乃至县令负责验尸 。不论差派的是哪一级官员,都应当是与本案没有瓜葛的人 。
与尸体检验有关的人员尚有仵作 。仵作一词最早见于五代(郑克《折狱鉴》明万历年间刻本),当时的仵作是辅助丧家埋葬的人 。宋代的仵作参与检验,其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指挥下喝报伤痕 。与仵作类似的还有坐婆,又称稳婆,是女收生员,其职责与先秦时期的吏妾相当,仅在检验妇女的下部时,方才参加检验 。
3、检验官职责:(1)法律规定应当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2)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托;(3)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内出发;(4)带领仵作人员等躬亲检验;(5)如实检验,如实定要害致死之因;(6)检验结果须于检验当日向上司申报;(7)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各自所验事状;(8)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资如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 。
4、验尸文件最早出现的是“验状”,早在五代周显德年间(954~959)已经有记载,(《宋史·高防传》),北宋时验尸,验状是正式的验尸文件,但迄今尚未发现官发的格式,其主要内容很可能就是《洗冤集录》中的“四缝尸首” 。却将尸体分为四面,由头到脚记载各个部位有何伤损及其性质 。最后指出致命伤与死因 。验状既是审判杀人案件的根据,又有帮助尸亲认识无名尸体的作用,与今日的签定书性质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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