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金黄金--黄金租赁年收益12%最短期限3个月起!

河南中金最新黄金理财产品----黄金免费保管及委托租赁
1、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是以实物黄金为依托的一种投资产品;2、客户资本金转入公司即按中金实物黄金报价转换为黄金的克数;3、黄金的克数通过河南中金配比组合后租赁给中金长期合作的珠宝加工、首饰加工企业;4、珠宝企业按月给付中金相应的租赁费用;5、中金按月给付客户1%的租赁费;
规范文件如下:
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 一、保管规范
(一)保管业务分为两类:
1.等值保管业务:经过甲方检测 , 乙方所提供黄金产品按照当时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计算 , 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 可与甲方签订保管协议 , 甲方为乙方的该批黄金产品提供免费保管服务 。 保管到期后 , 甲方按照保管当初认定的价值交付乙方按照当时金条销售价格计同等价值的实物黄金产品或同等价值的货币 。
2.等量保管业务:经过甲方检测认定 , 乙方所提供的黄金产品按照国标一号金价折算后 , 标准重量在100克以上的 , 可以与甲方签订保管协议 , 甲方为乙方的该批黄金产品提供免费保管服务 。 保管到期后 , 甲方按照当初保管折算的标准重量 , 交付乙方同等重量的实物黄金产品 。 (注:国标一号金为纯度达到99.99%的黄金)
(二)保管期限:
自保管协议生效起 , 保管期限最短三个月 , 到期后若乙方不要求取回可以自动顺延 , 顺延期以月为基本计量单位 。
(三)检测与回购:
对于非国标实物黄金甲方将按照实际检测重量 , 以2元/克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 测定黄金价值时不计算该批黄金制品的工艺费和其他附加值 , 保管到期后可以全部按照当日投资金条回购价回购 。 对于甲方出售的品牌金条以及黄金制品均免收检测费 。
(四)兑付规范:
在保管协议结束后 , 甲方所支付乙方的等值黄金或等量黄金均不一定是乙方交付保管的原物,仅是按照当时价值相同或规格、重量相同的国标实物金条 , 50克以内的差额可以货币价值补足 。
二、租赁规范
(一)业务要求:
1.租赁业务须在委托保管业务成立的基础上方可办理;为了便于统计和结算 , 甲方的租赁业务仅针对选择“等值保管业务”模式的乙方可以形成;
2.租赁业务须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办理 , 甲方方可为乙方办理委托租赁业务;
(二)租赁期限:
1.租赁业务自签订租赁协议次日生效 。 协议签订的当日为签约日 , 次日协议生效 , 该日为生效日;
2.租赁期限以生效日起计算 , 最短三个月 , 期满后可按月为单位延长 , 延长期间租赁收益不变;
(三)租赁收益及保障:
1.乙方可以按月获得不低于租赁黄金认定时价值1%的租赁费 , 在每个自然月的生效对应日由甲方负责支付;
2.甲方负责寻找第三方租赁者 , 向第三方租赁者收取服务费 , 并承担乙方租赁业务的管理义务及支付风险 , 即在第三方租赁者不能及时偿还租赁物时 , 由甲方向乙方及时完全代偿租赁物价值及收益 。
三、其他规定
(一)委托终止:
1.乙方要求终止保管委托时 , 须提前或同时终止租赁委托 。 终止要求当日提出 , 甲方次日确认 , 第三日办理领取手续 , 办理领取手续之时不足整月的不再支付该月租赁费用;
2.赎回时、确认日、到帐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若乙方要求终止时相关委托执行时间不足整三个自然月 , 乙方须支付保管或租赁物价值13%的违约手续费 。
(二)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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