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医药机构违法致重大损失负责人给予5年从业限制
【条例|医药机构违法致重大损失负责人给予5年从业限制】4月29日 ,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政策解读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1月15日 , 国务院颁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 标志着医保基金进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
《条例》区分定点医药机构的不同违法行为 , 分别规定了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基金、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资格、限制从业、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 。
对于分解住院、过度诊疗、分解处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或医用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 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 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 责令退回基金 , 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对欺诈骗保的行为 , 如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 , 责令退回基金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
同时 , 对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5年的从业限制 , 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条例》对个人违法使用医保行为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说明 。对于个人一般违法行为 , 如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 利用享受医保待遇机会转卖药品 , 接受返还现金、实物等违规情形的 , 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回基金 , 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对欺诈骗保行为 , 如使用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 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 , 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 还应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采访人员赵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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