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1日 , 被申请人(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人(该县某茶厂)进行现场检查 , 发现两个问题:一是部分茶叶超保质期;二是部分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针对以上问题 , 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 当场对该茶叶予以登记保存(期限7天 , 保存地点为该县局) 。 经立案调查 , 【一则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完成机构: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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