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事项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在后续签署正式协议时进行信息披露;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不会给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对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1、自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组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对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 就重组方案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及协商,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停牌期间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复牌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告中对相关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了提示 。
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针对本次收购事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讨论,对标的公司的分立程序及重组方案进行了多轮谈判与论证,同时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深入了解标的资产经营状况等相关事项 。 现因与标的公司的中小股东针对本次交易方案及标的资产估值等存在较大分歧,且近期国内宏观经济、市场及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二)对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通过将碧峰峡股权托管的形式,可以有效避免产业集团与上市公司形成潜在的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增强公司业务协同效应 。
股权托管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园林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所披露的进展信息真实,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拟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的公告】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终止协议》 。
特此公告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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