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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1:住宅与非住房的分隔
(一)除商业服务网点外,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 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
(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 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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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除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外,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组合为商住楼, 属于公共建筑 。
相关知识点2: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包括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养老院, 福利院, 托儿所, 幼儿园,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
(2)公众聚集场所:面对公众开放, 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相关知识点3: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通用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
(2)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 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 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 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
(3)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 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 实行防火分隔, 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 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
(5)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 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
(6)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之外,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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