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产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
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
5、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
五、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对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纪严肃处理 。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追回已购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购买榆林市经济适用房、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如下: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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