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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