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五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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