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 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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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 为“数额较大” 。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为“数额巨大” 。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 为“数额特别巨大” 。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
【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一些】(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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