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秘方 不治病夺人命( 三 )


一怒上法庭
张雪梅死亡后,孙力和儿子、张雪梅的父母都痛不欲生 。他们认为,因赵海、陈秀芬夫妇未采取有效的符合规范的医疗措施,且在治疗过程中,因不具备应有的技术,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致张雪梅死亡 。对此,赵海夫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24日,孙力和儿子,以及张雪梅的父母来到镇江市某区法院,将赵海、陈秀芬夫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海、陈秀芬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5万元,返还医疗费400元 。
赵海、陈秀芬夫妇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后心里很不是滋味,他们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说:赵海不懂祖传草药秘方,亦未实施医疗行为,赵海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陈秀芬应张雪梅的要求,向其提供秘方草药,不是医疗服务合同行为,而是道义行为,不存在医疗侵权过错 。张雪梅因疏忽大意而中蛇毒,中毒后未到正规医院治疗,且在过了几个小时后才到陈秀芬处要药,延误了到医院抢救及秘方草药克毒的最佳时机,张雪梅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重大过错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院断是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且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本案中,陈秀芬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而行医,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客观上陈秀芬在不具备最起码的医疗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下,为张雪梅实施治疗行为,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同时,其使用的“祖传秘方草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能证明“祖传秘方草药”对张雪梅的蛇毒有疗效,故陈秀芬对张雪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雪梅明知陈秀芬无证行医,仍选择并接受陈秀芬的治疗 。且在市区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家属明知张雪梅已病危,仍自行要求出院 。故张雪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可以减轻陈秀芬的责任 。在陈秀芬为张雪梅的治疗过程中,赵海由于其特殊身份,虽然也进行了一定参与,但其行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处于次要地位,仅起辅助作用,且赵海不知“祖传秘方”的具体内容 。还有就是,日常上门求医者只认可陈秀芬 。赵海与张雪梅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起诉赵海,法院予以驳回 。
2005年6月23日,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秀芬赔偿孙力等5名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9万元;返还治疗费400元 。
【祖传秘方 不治病夺人命】一审判决后,孙力不服,向镇江市中院提出上诉 。9月23日,镇江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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