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协班外议范本( 四 )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
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
起生效 。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全体股东盖章:
××××中心、
××综合商社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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