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推荐阅读
- 侵犯名誉权赔偿的内容是什么
- 请问韶关市的一个区的村官属不属于公务员考试公告中说的“省组织的大学生村官”?
- 婆婆丁是蒲公英吗 婆婆丁属不属于蒲公英
- 关于大学物理学科
- 汇聚交换机,BRAS属于汇聚交换机吗?
- 牛奶盒属于干垃圾吗 牛奶盒属不属于干垃圾
- 叶集属于霍邱县么
- 九州属于哪一个省
- 水属于有机物吗
- 豹纹守宫是保护动物吗 豹纹守宫不属于保护动物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