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海动迁新政策


2010上海动迁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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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 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 , 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 , 按230㎡确认安置面积 。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 , 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 , 不安置住房 , 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其中 , 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 , 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 , 乘以2.5-3倍 。据相关负责人解释 , 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 , 再乘以2.5-3倍 。这样算下来 , 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 , 需要提出书面申请 , 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 , 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 , 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 230㎡以内的 , 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 , 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 , 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 , 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 , 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 。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 , 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 , 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 ,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 , 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 , 但不得跨户型安置 , 55㎡以内不结算差价 。另外 , 拆迁住宅房屋 ,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 , 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 ,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 ,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 , 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 。5类情况不予补偿新办法规定 , 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1.违章建筑;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 , 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 , 有关负责人称 , 不适用 。据介绍 , 两个办法均明文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 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 , 按原政策执行 。”也就是说 , 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 , 另外 , 自从新办法实施 , 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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