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子女教育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子女教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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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子女教育”中的第五条所示 ,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 ,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 ,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 ,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 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 , 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 , 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 , 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子女教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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