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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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一样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1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要说解释也只能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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