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霆案分析我国的法律性质( 二 )


退一步讲,即使银行当时知晓情况,但只要许霆行为时自认为银行并不知晓,也已足够;
其二,许霆实施了“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 。许霆的行为方式虽相对于一般的盗窃手段和犯罪方法有较为明显的不同,但这只是形式的差异,并无本质的区别 。
从许霆行为的整体性质来看,其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窃取的本质特征,应认为属于违背银行意志、侵犯其财产所有权和资金安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窃取”;
其三,许霆窃取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17万余元,已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完全充足了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此一要件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许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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