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税税率


租赁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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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的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日期:2006-07-28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大幅度变化中,租房活动趋向旺盛,成为炒房之后的新的热点 。那么租房中的涉税问题严重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和市场健康发展 。今天这篇文章详细剖析了这方面的问题,对出租人和税收工作、市场管理都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我国个人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兴旺,不过在兴旺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由于租赁行为、租赁程序不规范,再加上个人房屋租赁行为范围广、变化快、隐蔽性强等特点,国家主管行政机关不容易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许多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通过出租自有住房取得收入并没有向国家纳税,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因此,笔者对个人房屋租赁行为的涉税问题作了以下分析 。一、税法规定及案例分析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营业税 。1、计税依据 。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收入,营业额(计税依据)应当是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2、税率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居民住房”,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时间:纳税人收到租金收入或取得索要租金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地点: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 。5、纳税申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交纳 。6、期限:根据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和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 。7、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案例1:王先生于2005年8月15日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一套住房租给一位朋友居住,租期1个月,取得租金2000元 。营业税:因为王先生的这一套住房属于居民住房,所以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应当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王先生应当缴纳的营业税=2000元×3%=60元 。按规定,王先生可以于2005年9月1日至10日内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依据:按应交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城建税税率: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为县城、建制镇的为5%,其他地方,为1%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 。3、其他与申报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相同,与营业税一并申报交纳 。继上述案例:如何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率?王先生的住房位于渝中区,所以适用7%的城建税税率,另外,还要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税 。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承担的营业税额、增值税额、消费税额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这里不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王先生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元 。(三)房产税 。1、依据是以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房产税 。2、税率:一般为12% 。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暂按4%,否则,按12% 。3、时间:自纳税人交付房屋的次月起,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预交,一般按季或半年预交 。5、地点: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 。6、申报:一般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继上述案例:王先生的情况可以按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规定,以纳税人的房屋租金收入为依据计算 。王先生应当缴纳的房产税=2000元×4%=80元 。(四)印花税 。1、依据:按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上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2、税率: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1% 。3、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印花税的交纳方法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4、纳税人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 。5、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印花税额1元的,按1元贴花 。继上述案例,按印花税的规定,王先生他们应当以订立的协议上所载租金总额为依据,按0.1%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 。应纳印花税2元 。(五)个人所得税 。1、计税依据:个人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应当属于财产租赁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20%)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发生允许扣除的修缮费,应当先将修缮费从其收入中扣除,然后再以其余额为标准来确定是应该定额扣除还是定率扣除 。个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持完税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扣除 。如果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2、税率:一般为20% 。3、期限:在次月7日内 。继上述案例,王先生出租的是居民住房,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2000元,可以从中扣除800元后再来计算税额,因为王先生涉及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这些税额依据完税凭证也可以从2000元中扣除,以其余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2000元-800元(定额扣除额)-60元(营业税)-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元(房产税)-2元(印花税)〕×10%=105.2元 。小结:王先生出租房屋应交纳的税款总额是:60元(营业税)+6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0元(房产税)+105.4元(个人所得税)=251.2元 。案例2:(公式、算法参照案例1)李先生2004年1月将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四位大学生居住,并签订租赁协议:租期1年,月租金收入为2000元,全年租金收入24000元,按月收取租金 。在出租的第3个月发生修缮费用2000元,由李先生承担并能提供有效凭证 。2004年李先生出租房屋应交的税款有多少?3%的营业税为每月60元 。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6元 。4%房产税为960元 。因为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半年或一个季度预缴一次,假设李先生半年预缴一次房产税,6月份、12月份分别缴纳房产税480元 。5人共需承担0.1%的印花税为120元 。个人所得税方面,李先生可以在税前从每次取得的租金收入2000元中扣除的金额有:定额扣除的800元;1月份可扣除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印花税共计90元,2~5月份、7~11月份(参照1月公式)66元,6月份、12月份,每月546元;因李先生3月份发生房屋修缮费2000元,按规定从3月份起可以每月税前扣除800元直至扣完 。3~4月份,每月可以扣除的修缮费是800元,5月份,可以扣除的修缮费是400元 。李先生出租的是居民住房,应当按10%的税率承担个人所得税 。一月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11元 。二月份和七至十一月份每月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13.4元 。三月份和四月份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3.4元 。五月份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73.4元 。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分别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5.4元 。个税总计:1062.4元 。李先生2004年应承担的总税额是:60元×12(营业税额)+6元×1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60元(房产税)+24元(印花税)+1062.4元(个人所得税)=2838.4元 。小结:1、有关规定:“……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李先生于2004年1月底以前可以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2、李先生每月应交的营业税,于次月10日内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3、李先生和4位承租人可以到就近的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每人购买24元的印花税票贴在各方持有的租赁合同上,并画销完税 。4、李先生每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次月1日~7日内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纳税 。5、李先生应交的房产税,可以分别与他6月份和12月份要交的营业税一并按期到当地地税局申报缴纳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有关纳税申报方面:1、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交或少交的税款、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交或少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关欠税方面: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交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交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关偷税方面:5、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6、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凭证方面: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3:(公式、算法参照案例1)张先生2005年2月1日将自己位于某县城的一个门面,租给一个体业主作为商店,租期2年,双方订立协议,年租金18000元,并收到2~6月份的租金共计7500元 。2月份张先生因房屋陈旧进行了简单维修,发生维修费1200元,并能提供有效凭证 。2005年2月的营业税:张先生出租的是非居民住房,营业税率为5%,收到租金7500元,应当交纳的营业税是:7500元×5%=375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张先生的门面位于县城,城建税的税率为5%,另承担3%的教育费附加,按张先生交纳的营业税额计算,应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30元 。张先生出租的是自己的门面给他人用做商店,适用12%的房产税税率,取得租金收入7500元,应交纳的房产税是900元 。印花税:36元 。个人所得税: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准予税前从每次(月)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和顺序是:修缮费、定额或定率扣除额、已经交纳的税费 。张先生每次(月)租金收入为1500元,因张先生2月份发生房屋修缮费1200元,其中800元,可以先从1500元中扣除,然后再以其余额为标准来确定是定额扣除还是定率扣除 。很显然700元小于4000元,应当定额扣除800元,最后的余额为负数(1500元-800元-800元=-100元),张先生2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除的税费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3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月租金收入中扣除 。2月份应当申报缴纳的税款是:375元(营业税)+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0元(房产税)+36元(印花税)=1341元 。3月份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同2月份一样,可以从1500元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400元(2月份未扣完的修缮费)、800元(定额扣除额)、1341元(已交的税费) 。计税依据=1500元-400元-800元-1341元=-1041元(负数),3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但要进行纳税申报 。未扣完的税费依据完税凭证结转4月份扣除 。4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可以从4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800元(定额扣除额)、1041元(3月份未扣完的已交税费),计税依据=1500元-800元-1041元=-341元(负数),4月份不交个人所得税,同样要进行纳税申报 。未扣完的税费依据完税凭证结转5月份扣除 。5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可从5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有,800元、341元(4月份未扣完的已交税费),即1500元-800元-341元=359元 。因出租的不是居民住房,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张先生5月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是:359元×20%=71.8元 。6月份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可以从6月份1500元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金额为800元,依据=1500元-800元=700元 。即6月份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40元 。个人所得税总计是:211.8元 。2~6月份张先生共计缴纳的税款:375元(营业税)+30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0元(房产税)+36元(印花税)+211.8元(个人所得税)=1552.8元 。小结:1.按《税收征管法》中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张先生无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是否有应税所得,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都要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季度或半年预交,如果张先生所在地实行的是分期预交,2~6月份,他所承担税款总额与上述分析的结果有一些出入 。3.参照《税收征管法》:“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交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的规定,建议张先生在2月底以前向当地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认为对个人房屋租赁的征纳税规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纳税期限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印花税是按次纳税、营业税是按月交税、个人所得税是按次(月)交税、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由于纳税期限的不一致,造成税款的计算和申报的复杂,不利于国家税款征收及时到位,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申报 。2.各税种计税依据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营业税和房产税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印花税是按合同上所载金额总额征税、个人所得税是按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减去准予扣除的金额,对其余额征税,而且准予扣除的金额也不同,比如,每次租金收入2000元,准予扣除800元,每次租金收入5000元,准予扣除的金额是5000×20%(1000元),另外根据不同情况还有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前面已有案例说明 。过于复杂,势必会造成税款征收的透明度差,纳税人不容易弄清应交的税款是怎么产生的,也不利于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 。3.各税种的税率不一致,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营业税规定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税率是3%,如果出租非居民住房(比如:门面、厂房),税率是5% 。城建税是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规定有7%、5%、1%三种不同的税率;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有12%、4%和20%、10%两种不同的税率(前面已有具体说明) 。过多、过细的规定对于纳税人是“个人”来说,了解起来非常困难,这样既不利于税款的征收,也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4.申报方式不合理 。不利于税款的征收管理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涉及交纳5种税之多,其中除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代扣代缴之外,其他几种税都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没有要求个人普遍实行税务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作为税务机关不能得到相关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再加上个人房屋租赁行为具有隐蔽性、短期性、变化快等特点,如果纳税人不自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无从知晓,这样势必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5.房产税中的问题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分季或半年预交),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合适,对于个人就不太合适 。个人出租房屋具有短暂性的特点,有时的租期只有一个月,如果是按年征收,分期预交,就会出现应税收入已经取得,可以暂时不缴税的情况 。纳税申报不及时,也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所以笔者认为根据个人交纳房产税的具体特点,有必要将按次纳税作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一种形式 。6.印花税中的问题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租赁双方订立了租房合同才交印花税,如果没有订立合同,就有可能逃避纳税 。目前个人房屋租赁市场并不规范,租赁双方私下交易、现金交易占大多数,而且承租人往往又是个人,即使双方签有协议都有可能逃税,如果不签协议,就更有可能不交税 。其实,个人房屋租赁涉及缴纳印花税的税额并不高(0.1%的税率),对国家来说也不是主要的税收来源,笔者认为与其纳税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纳税,不如视情况规定免征个人出租房屋交纳的印花税,从正面对纳税人进行引导,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7个人所得税中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如果能提供准确、有效的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修缮费用……”,但对“修缮费”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说明,这就造成在哪些项目上发生的费用、什么时候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修缮费”扣除不明确,这样纳税人就有可能虚增“修缮费”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合并税种和税制要素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将五个税种进行综合平衡,本着简化征收、便利于民、轻税重罚的原则,确定一个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二是大力发展委托基层组织代征税款的形式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是最接近租赁户的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租赁户的情况和信息比较容易了解和掌握,委托他们代征税款,使纳税地点深入到基层,更加贴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咨询服务就在身边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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