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

【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

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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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 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 , 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 , 除此之外 , 再没有第三种形式 。从这一立论出发 , 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 , 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双重性时 , 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 , 由此 ,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第一 ,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 , 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 。言其对应 , 是说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 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 , 有其一 , 必有其二 , 无其二 , 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 。言其依存 , 是说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 , 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 , 缺少任何一方 , 它方便不复存在 。言其转化 , 是说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 , 从另一角度看 , 该主体是义务人 , 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在一组关系内由对立走向统一 。第二 ,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 。如果把权利作为数轴的正侧 , 把义务作为数轴的负侧 , 则权利每前展一个刻度 , 义务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 , 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D>)U =w,*第三 ,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 , 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 。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 , 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 , 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 。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以社会需要而言 , 当活力与创造及革新为人们所追求时 , 权利的功能就会被人们格外重视;而当稳定、秩序与安全为人们所珍视时 , 义务的功能更能满足人们的要求 。第四 ,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展现方式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 , 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 , 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 , 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 , 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 , 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 。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 , 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 , 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 , 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 。反之 , 以公民权利为标准 , 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 , 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 。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 。权利义务关系 , 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 , 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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