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互射烟花( 二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类型: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 。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 。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 。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 。
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 。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 。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 。
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 。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
处理土地纠纷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可以通过3种途径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 。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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