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3: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于三种情形,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一种情形是基于工艺、技术或专利权护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指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而招标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满足采购需求 。第三种情形是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导致不兼容或不一致,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step4: 三是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采购项目均是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而不是仅以采购金额的大小来确定采购方式 。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采购数量较少,且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则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的项目技术复杂、无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对于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应依据采购需求特点,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如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 。但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 。因此,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选择供应商的来源和评审过程更灵活 。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自制定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即参与采购活动,也有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采购方式的审批是法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利,这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74号令第四条、《磋商办法》第四条中有着明确规定 。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即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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